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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保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冬梅与张广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冬梅,张广友,周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82号之二申请人:赵冬梅,女,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张广友,男,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周凤梅,女,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赵冬梅诉张广友、周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冬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广友工资X万元、周凤梅工资X万元、二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住房公积金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张广友在庆云县成人职业教育中心的工资X万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2、冻结被申请人周凤梅在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资X万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