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俊、胡兆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俊,胡兆升,杨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严俊,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胡兆升,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杨晚新,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严俊与被执行人胡兆升、杨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