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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犯强制猥亵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586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公司员工。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苏0505刑初2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暂住地苏州市虎丘区长江花园×幢×室阁楼通过翻窗经过屋檐将身体探入×幢×室阁楼,并趁被害人庞某(女,18周岁)熟睡之际,伸手抠摸其阴道。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被害人庞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病历材料、被告人王某的身份证明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上诉人王某提出,被害人庞某有故意引诱其犯罪的嫌疑,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其仅是隔着内裤摸了被害人的下体,并没有扣摸阴道,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被害人庞某有故意引诱其犯罪的嫌疑,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其仅是隔着内裤摸了被害人的下体,并没有扣摸阴道,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首先,被害人庞某系在熟睡时被上诉人王某猥亵,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故意引诱犯罪的情况;其次,上诉人王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时均稳定供述摸了被害人的下体并将手指伸进被害人的阴道,该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二审期间翻供并未说明合理理由,且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王某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结合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已经予以从轻处罚,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赟审 判 员  蒋 峻代理审判员  王英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