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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诉被告王伟峰、王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王伟峰,王伟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415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负责人高国军,主任。被告王伟峰。被告王伟东。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诉被告王伟峰、王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