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诉被告王伟峰、王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王伟峰,王伟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415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负责人高国军,主任。被告王伟峰。被告王伟东。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诉被告王伟峰、王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