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鲁来军与鲁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来军,鲁杨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民初2659号原告:鲁来军,男,汉族,1952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孟凡斌,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杨东,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鲁来军与被告鲁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来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杨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来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欠款总计肆万贰仟伍佰元(42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鲁杨东以个人名义向我借款,并出具借条,内容是:“借条鲁杨东借鲁来军现金28000元(贰万捌仟元)借款人:鲁杨东。”经鲁红臣的手分别向我借款五千元和九千五百元。由于我急于用钱,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权益,特此起诉。被告鲁杨东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鲁杨东于2012年前后向原告鲁来军借款28000元用于修建郸城县鲁张行政村公墓。因是修建公墓,原告鲁来军认为很短时间内项目款就能下拨,所以未让被告鲁杨东打欠条。原告鲁来军从借款给被告鲁杨东之后,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鲁来军与被告鲁杨东由行政村支部书记鲁兵出面,于2016年1月15日补写借款手续。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事实,有原告鲁来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借条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鲁来军诉请被告鲁杨东偿还欠款28000元,经查明,被告鲁杨东2012年所借原告鲁来军28000元,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鲁来军诉请被告偿还欠款两笔5000元和9500元,因无事实证据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鲁杨东偿还向原告鲁来军借款28000元;二、驳回原告鲁来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鲁杨东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广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