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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南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8日经本院裁定。该案(2016)湘0103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4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新物产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950.0000万元股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