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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锋与被执行人孟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锋,孟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锋,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孟昕,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国锋与被执行人孟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孟昕向申请执行人张国锋支付借款1105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元、执行费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孟昕的银行存款6166元。经查,被执行人孟昕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国锋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国锋与被执行人孟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习军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