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XXX与刘光安、朱俊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刘光安,朱俊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246号原告:XXX。被告:刘光安。被告:朱俊兰。原告XXX与被告刘光安、朱俊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光安和朱俊兰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丰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