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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官好与福建艺根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官好,福建艺根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1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蒋官好,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福建艺根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官好与被执行人福建艺根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侯民初字第3844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闽01民终2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次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官好与被执行人福建艺根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蒋官好同意被执行人福建艺根玻璃有限公司分期偿还全部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执14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晴执行员  林翔执行员  陈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