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4193朱刚与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刚,李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0585民初4193号原告:朱刚,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李建海,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朱刚诉被告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李建海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建海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归还借款,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李建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被告李建海向原告朱刚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朱刚借2万元于月底归还。”审理中,原告朱刚向本院陈述:“2012年11月25日晚上,我前妻张喜梅的小姐妹找到我说要借钱还债,我让她夫妻俩一起来借钱。2012年11月26日下午��刚黑的时候,李建海来找我借钱,我看他住在太仓市马家地园就借给他现金两万元,地点在我的彩票店里,当时在场的还有我前妻。借款后,我找李建海要钱时发现他不是我前妻小姐妹的老公。2014年5月份的时候我在太仓市人民法院城厢法庭起诉过李建海,后来因为找不到他就撤诉了。借款后,李建海没有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朱刚提交的借条,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建海向原告朱刚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建海向原告朱刚借款后,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拖欠不还形成纠纷,责任在被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建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刚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李建海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吕金星人民陪审员 张 益人民陪审员 浦 怡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