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被执行人:邵晶,女,汉族,淮北市卫校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张华民,男,汉族,淮北市卫校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系邵晶之夫。
被执行人:高翔,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张惠平,男,汉族,淮北市中医院工会主席,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高翔之夫。
被执行人:仲继东,男,汉族,淮北市卫校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向梅,女汉,族,淮北市卫校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仲继东之妻。
被执行人:刘四妹,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施强,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刘四妹之夫。
被执行人:郑怀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吴侠,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郑怀军之妻。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邵晶、张华民、高翔、张惠平、仲继东、陈向梅、刘四妹、施强、郑怀军、吴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晶、张华民、高翔、张惠平、仲继东、陈向梅、刘四妹、施强、郑怀军、吴侠金融机构账户存款xxx万元(含执行费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