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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王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086号原告:吴某1,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404912。被告:吴某2,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某1诉被告吴某2、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1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2、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