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凉州区双城镇双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与武威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州区双城镇双城村第三村民小组,武威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凉州区双城镇双城村第三村民小组。被执行人武威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凉州区双城镇双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武威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仅执行到位案款428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且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学慧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景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