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旌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扎西贡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贡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旌刑初字第406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扎西贡布。辩护人王小敏,四川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诉刑诉(2016)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扎西贡布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扎西贡布及其辩护人王小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4年2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扎西贡布伙同土登伍西、阿多(已判)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车牌号为X)由成都方向沿108国道至德阳市区,将被害人韩某停放于德阳市区华山路“晶蓝湾小区”外辅道的一辆黑色本田CR-V汽车(车牌号为X)盗走。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75000元。2、2014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扎西贡布伙同土登伍西、阿多驾驶同一辆捷达轿车由成都方向沿108国道至德阳市区,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于德阳市区北泉路一服装店门口的一辆黑色雅阁轿车(车牌号为X)盗走。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8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扎西贡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扎西贡布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扎西贡布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其中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综上情节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扎西贡布伙同土登伍西、阿多伙同(已判)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由成都方向沿108国道至德阳市区。第二日凌晨许,三人将被害人韩某停放在德阳市区华山路“晶蓝湾小区”外辅道的川FLA6**黑色东风本田CR-V型汽车盗走。经德阳市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东风本田CR-V型汽车价值人民币175000元。2、2014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扎西贡布再次伙同土登伍西、阿多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由成都方向沿108国道至德阳市区。次日凌晨许,三人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德阳市区北泉路一服装店门口停车位上的黑色雅阁轿车盗走。经德阳市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180000元。2016年5月26日甘孜县公安局民警在甘孜县河坝社村以维权洗澡堂男子抓获被告人扎西贡布,其归案后上述两起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公安贡嘎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两辆涉案被盗车辆鉴定意见、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相、被害人韩某某、唐某某陈述、被盗车辆和作案车辆通过卡口视频截图、被告人扎西贡布与同案犯土登伍西、阿多在案发时间段内手机通话、漫游记录、同案犯土登伍西、阿多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扎西贡布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贡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价值355000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扎西贡布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本院对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认为应对被告人扎西贡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具有坦白情节故应予减轻处罚的,经查,在被告人扎西贡布与土登伍西、阿多的两起共同盗窃犯罪中,三被告人相互配合、相互分工,所起作用大致相当,不能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扎西贡布无减轻处罚情节。本院对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扎西贡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土登伍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3日折抵刑期3日。即刑期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拴雄审 判 员  肖鲁明人民陪审员  陈福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