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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大兰、周山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蔡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初6319号原告:某某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学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曹成,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某某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创投)与被告周某某、蔡某某、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创投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被告蔡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创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7654.17元及利息12516.02元;2、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及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偿还本金67654.17元,利息自2014年8月8日以本金67654.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8日被告周某某、蔡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7日,月利率1.5%,每月还款本息17553元,并由被告蒋某某、吴某某作为连带担保人。被告仅还款两期,此后未能依约还款。经原告催要未果。被告蔡某某辩称,当时我们借款时约定借款10万元,但实际到账只有8万元,当时就扣除了利息2万元。一共还了两期,每期17552.52元,之后又陆续向叶学东还了2000元和3000元。我家中有还款单子,可以于庭后向法庭提交。本金我肯定会还的,但是利息过高,我还不起。被告吴某某辩称,我担保是事实,当时约定借款10万元,实际到账多少我不清楚。既然蔡某某承认还款,我不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被告周某某、蔡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7日,月利率1.5%,每月还款本息17553元,并由被告蒋某某、吴某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借条上注明:一旦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每期本息将视为恶意欠款,借款人及保证人还须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另查,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用6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除还两期本息外,另还2000元、3000元两笔,因原告对此否认,被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当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某某、吴某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应对借款人所欠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承担自2014年8月8日以本金67654.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周某某、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权,故本院以原告所举证据及到庭被告相关陈述作为裁判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某某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7654.17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周某某、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某某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蒋某某、吴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被告周某某、蔡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0×××88)。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新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玮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