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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少圆与林再雄、林秀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少圆,林再雄,林秀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3718号原告:蔡少圆,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再雄,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秀旋,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山,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蔡少圆与被告林再雄、林秀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蔡少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少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蔡少圆负担。审判员  谢凯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