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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4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金荣与被告李玉莲、张亚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荣,李玉莲,张亚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245号原告:谢金荣,女,汉族,1988年11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县招安镇杨圪堵行政村村民,无业,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被告:李玉莲,女,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西安市东苑小区。被告:张亚学,男,汉族,约40岁,延安市宝塔区人,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原告谢金荣诉被告李玉莲、张亚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马美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金荣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谢金荣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谢金荣负担875元。代理审判员  景延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亦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