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献科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献科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献科,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住肥乡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志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献科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献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责令被告人张献科退还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张献科不服,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献科主体身份等方面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军审 判 员 张耀旗代理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