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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建华与福建翔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官小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华,福建翔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官小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华,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和平镇和平村民委员会村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福建翔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官剑,总经理。被执行人:官小铭,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五四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华与被执行人福建翔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官小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官小铭名下资产已在另案中被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翔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在拍卖程序中,但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