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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终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郁钱明与海盐县倩妃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钱忠良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钱明,海盐县倩妃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钱忠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9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郁钱明,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县倩妃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火良,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忠良,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上诉人郁钱明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郁钱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连忠审判员  刘 春审判员  李美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