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9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中意塑胶有限公司与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意塑胶有限公司,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9208号原告:浙江中意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前州村。法定代表人:刘荣富。委托代理人:朱林郭,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来凤县桂花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方贤辉。原告浙江中意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27120.3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浙江中意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27120.3元,由被告方在对账函上盖财务专用单回传真件给原告收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中意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27120.3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款交本院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1元,由被告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缓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