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以政与项兰鸳、金才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兰鸳,沈以政,金才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兰鸳,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以政,男,194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审被告金才德,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项兰鸳因与被上诉人沈以政、原审被告金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9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虽然两被告户籍地在诸暨市陈宅镇,但实际居住地均不在陈宅镇,上诉人自2014年起一直居住在马剑镇,被上诉人金才德一直居住在大唐镇,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实际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权。本案应由诸暨市人民法院草塔法庭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诸暨市人民法院草塔法庭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从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材料来看,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诸暨市,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寿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