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终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东东、蒋伟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伟,李东东,蒋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85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伟,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捉获;因吸食毒品,同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东东,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捉获;因吸食毒品,同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蒋伟,男,1991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捉获;因吸食毒品,同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东东、蒋伟、杜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渝0112刑初104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东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杜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李东东、蒋伟、杜伟将所盗摩托车退赔各被害人(已由李东东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伟撤回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刑初10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能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