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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9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付春权诉被告韩淑华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春权,韩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9732号原告付春权,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理考宁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华乡梨树营子村。被告韩淑华,女,1956年2月16人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春权诉被告韩淑华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春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春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付春权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