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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河北省新闻国际旅行社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309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3097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南塔1214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建国。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诉被告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cthy.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09103876号-4。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10940的图片相一致,共1幅。该图片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6825元;2.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175元,律师费3000元。被告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BVS-P0000001》等共17642件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优图佳视公司,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作品附表中包含登记证号京作登字-2013-G-00158853号、编号为BVS-P0010940号图片,内容为人们在古城中休闲玩乐。2014年4月24日,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出具(2014)保古证经字第1295号公证书,载明:同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操作该处的计算机,打开IE8浏览器进入“必应搜索”主页,在搜索栏中输入“保定到五台山,保定到山西五台山二日游cthy.com”点击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中选择“保定到五台山,保定到山西五台山二日游_国内旅游线路_保定…”进入网页http://lines.cthy.com/xianlu/43073,网页左上角显示有“中国旅游信息网www.cthy.com”字样、中间显示有“保定到五台山,保定到山西五台山”等文字内容,“行程简介”一栏为“佛教圣地——五台山祈福二日游”的行程安排等内容并附有四幅图片;另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域名“cthy.com”,查询结果显示该域名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09103876号-4。经比对,上述“行程简介”右下角所附图片与优图佳视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内容一致。原告就上述公证书所保全的侵权图片向本院提起关联案件诉讼,案号为(2016)粤0106民初3094、3097-3099号共四案。优图佳视公司就本案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75元,但未提供相关票据。另查明,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为股份制企业,成立于1998年7月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及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上述事实,有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附表、作品样稿、公证书及封存光盘等证据以及其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提交了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附表,显示优图佳视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优图佳视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关于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在其经营的“cthy.com”网站上使用了优图佳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且未署名,在无证据证明上述使用已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已构成对优图佳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因优图佳视公司因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优图佳视公司的作品类型、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经营网站的性质、规模、其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优图佳视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予全额支持。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虽未提交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凭据,但优图佳视公司已提交该公证书作为证据,其委托的律师已出庭,公证费和律师费的支出确系必要,本院视其合理程度酌情予以确定,由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一并予以赔偿。被告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8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兴旅信息研究所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刘 红 梅人民陪审员 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