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卫东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452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抢夺,于2016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魏锡强,系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4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炎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辩护人魏锡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安五路旧径贝新村人行道路段,见被害人马某,便故意和被害人擦身而过,趁势夺走被害人夹在腋下的一个灰色格子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805元),然后逃离现场。2016年4月25日17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49区么贝新围6巷5号101房将被告人王某人赃并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三、被告人王某已通过家属积极与受害人沟通赔偿谅解事宜,被告人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从轻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 建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思 乔书记员 李锦荣(兼)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