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季端诉被申请人李晓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季端,李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特31号申请人:樊季端,男。被申请人:李晓生,男。申请人樊季端诉被申请人李晓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樊季端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樊季端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樊季端撤回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申请。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