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季端诉被申请人李晓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季端,李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特31号申请人:樊季端,男。被申请人:李晓生,男。申请人樊季端诉被申请人李晓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樊季端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樊季端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樊季端撤回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申请。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