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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与黄芳、邱谷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黄芳,邱谷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芳,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邱谷谋,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诉被执行人黄芳、邱谷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3月21日为34838.58元,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所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邱谷谋所有的坐落于罗源县凤山镇世纪花园4号楼202室商品房及附属间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前三次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四次由买受人何家忠以人民币463900元竞买成功。该拍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执行款377157.50元全部用于偿还给该房产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目前,本院向房产、土地、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