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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历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滕彬与山东新纪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彬,山东新纪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晓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历商初字第857号原告:滕彬,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永亮,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新纪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维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令振,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被告:刘晓彤,男,1965年出生,汉族,山东新纪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安骞,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滕彬与被告山东新纪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原告滕彬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彬的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彬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元,由原告滕彬负担。审 判 长  李兰霞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人民陪审员  宋海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