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刑终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邓克超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克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59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克超。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克超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浙0381刑初1752号刑事判决。邓克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邓克超到瑞安市汀田街道大典下西大街15号附近,用T字型扳手撬开被害人余某停放的浙C×××××号轿车车门,窃取车内现金2100元。案发后,邓克超于2016年7月14日在乐清市磐石镇厂房内被抓获。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邓克超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邓克超退赔2100元,返还被害人余某。邓克超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且妻子即将临产,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邓克超盗窃的事实,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以及被告人邓克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鉴于邓克超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已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邓克超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从轻处罚,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国智审 判 员 周永富代理审判员 陈小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丽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