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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台县国土资源局与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台县国土资源局,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840号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曹延鑫,局长。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浩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甘0724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1483274元,并偿付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的违约金585893.23元,共计2069167.23元,限于2016年7月12日前付清。2016年4月1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每日1%承担至欠款付清之日。逾期,被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义务。2016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3091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所欠款项已私下全部付清,现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4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解永生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黄立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