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等与肖玉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肖玉芝,唐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被执行人肖玉芝。被执行人唐炳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肖玉芝、唐炳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娄中民一初字第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玉芝、唐炳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玉芝、唐炳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玉芝、唐炳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胜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