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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2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沈忠华与沈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华,沈守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2680号原告:沈忠华,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守平,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菊(系沈守平配偶),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天马南路***号天马山庄*幢****室。原告沈忠华与被告沈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沈忠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忠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沈忠华负担。审判员 查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丝丹蒋斯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