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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141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4600元,共计6750元,全额退回原告吴某某。审判员  熊廷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