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141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4600元,共计6750元,全额退回原告吴某某。审判员 熊廷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