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文铭张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铭张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82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铭张某甲,男,1996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铭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铭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晚1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文铭张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桂R×××××号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小榄镇××泰昌路××某江猪脚饭店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蔡某2蔡某甲驾驶的电动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蔡某2蔡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张文铭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经鉴定,被告人张文铭张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9.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文铭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铭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2蔡某甲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照片及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被告人张文铭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铭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文铭张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铭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铭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慧贤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