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倪宏伟与被告北票市凉水河乡艾树沟村村民委员会、马文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宏伟,北票市凉水河乡艾树沟村村民委员会,马文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020号原告:倪宏伟,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巍,北票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北票市凉水河乡艾树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刘东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北票市大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文祥,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倪宏伟与被告北票市凉水河乡艾树沟村村民委员会、马文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倪宏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宏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倪宏伟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斐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