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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9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福星机械有限公司、刘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福星机械有限公司,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刘璐,王永富,王国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9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福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富,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宏强,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伟宾、赵魏,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刘璐,女,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原审被告:王永富。原审被告:王国富,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上诉人河南福星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璐、王永富、王国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福星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福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梦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