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陈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陈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1690号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昌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颢,男,汉族,居民。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维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