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7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洪福气与陈宝全、杨小丽、肖子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福气,陈宝全,杨小丽,肖子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749号原告:洪福气,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云,胡晓勤,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全,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杨小丽,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肖子通,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福气与被告陈宝全、杨小丽、肖子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福气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福气撤回对被告杨小丽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