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云志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志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5刑初190号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志,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志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景森、被告人张云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张云志多次冒充东北黑社会成员利用手机拨打他人电话敲诈钱财。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云志的行为构成敲诈索勒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云志对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承认多次拨打敲诈电话的事实,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张云志多次冒充东北黑社会成员利用手机拨打他人电话欲敲诈钱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后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张云志供述,我从2015年后半年开始冒充东北黑社会的人给别人打电话,就说对方得罪人了,有人花钱顾我摆“弄你”,也就是不给钱就打他。手机卡和对方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都是通过QQ从网上买的。有打通的也有打不通的,但都被识破了,没敲诈到钱。在我家里扣押的手机中有一部联想手机是我用的。二、被害人陈述王某陈述,系唐山人。2015年9月10日接到一个东北的号码打来的电话,那人说他是东北人在唐山混黑社会的,还知道我是干什么的,说我得罪人了,有人花钱买我一条腿,我让他来找我,他就挂了。后来又给我发一条短信“哥的腿才值5万,伤心了”。我留着通话记录、短信的截图呢,对方号码是1340459****。唐某某陈述,系唐山市人。2015年10月份接到过一个东北的号码打电话说,我得罪人了,有人花5万块钱买我两条腿,我一听是诈骗电话就挂了。刘某1陈述,系唐山市人。2015年10月份接到一个电话,说我得罪人了,有人花钱顾人收拾我,让我给点钱摆平,我一听是诈骗电话就挂了。殷某陈述,系唐山市人。2015年10月份接到一个电话说我得罪人了,有人找他收拾我,让我给点烟酒钱。我一听就骂他,那人就把电话挂了。刘某2陈述,系河北任丘市人。2015年10月份接到过一个电话,说我得罪人了,让我拿钱摆平这事。对方号码是1340459****,我留了通话记录,有截图可以提供。三、证人刘某3证实,2015年冬天有一天我问张云志干什么去来,他说上山打电话去来。我家除了平常使的手机还有一部联想手机,张云志说是他的。四、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在被告人张云志家扣押的物品中有一部黑色联想手机。五、隆化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被告人联想手机中存储的个人信息、联想手机通话记录,结合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用这部联想手机使1340459****打敲诈电话的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及通话记录相吻合。六、被告人张云志的户籍证明,证实张云志的自然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且各证据能够形成链条,相互印证证实上述相关事实,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充黑社会人员通过拨打恐吓电话的形式敲诈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云志多次拨打敲诈电话但均被识破,未敲诈到钱财,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用来拨打敲诈电话的联想手机,应当予以没收,因未随案移送,应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云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犯罪所用的黑色联想手机一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颖人民陪审员 王尚华人民陪审员 姜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