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4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陶某 强奸一案一审刑事 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刑初232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男,1991年4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进贤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2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其间因传唤不到案退回公安机关,2016年5月16日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陶某和陶某辉与被害人吴某琴在谢某燕家时,陶某把吴某琴拉到房间并把吴某琴按倒在床上,强行脱吴某琴的衣服,强行用脚压到吴某琴的脚,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知道吴某琴年龄小就没有强行继续发生性关系。之后,在客厅的陶某辉进入房间与吴某琴发生性关系。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陶某在进贤县三阳集乡街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据此认为,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陶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情节,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陶某辩称:①因时间太久,许多细节记不清楚,以原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准;②起诉书指控其系犯罪中止,法律规定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希望法庭对其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陶某和陶某辉与被害人吴某琴在谢某燕家时,陶某把吴某琴拉到房间,并把吴某琴按倒在床上,强行脱吴某琴的衣服,用脚压到吴某琴的脚,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知道吴某琴年龄小就没有强行发生性关系。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陶某在进贤县三阳集乡街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万某成的证言,证实其喊名“万成成”,谢某燕系其女朋友,陶某辉、陶某系其朋友,吴某琴系其和谢某燕的朋友。2011年12月18日晚上,其、陶某辉、陶某、一个崽仂等四个崽仂在打牌,谢某燕、吴某琴上网,一起玩到24时左右,其、陶某辉、陶某、吴某琴一起到谢某燕家。谢某燕家有三个房间,谢某燕弟弟睡一间,其和谢某燕睡一间,还有一个房间和厅堂一个沙发,谢某燕问吴某琴跟谁睡,吴某琴指着陶某辉,并蹲在地上不说话,其和谢某燕进房间睡觉,并反锁了房门,他们三人在厅堂。不久,其出来看见陶某辉躺在厅堂沙发上,又进到房间看见灯是开的,吴某琴脱了外套站在床边,陶某躺在床上,他们没说话,其就回房睡觉去。后吴某琴来敲开其房门,并对谢某燕讲“那个好高的(指陶某)跟我睡”,谢某燕讲“我们两个人睡”,吴某琴没说话,谢某燕讲“你到底跟谁睡”,其和谢某燕又关着房门睡。不久,其又出来看见陶某躺在沙发上,陶某讲“某辉进去了”,并接着说“衣服都扒光了,吴某琴在那里吵,吵死人,她在反抗,一点意思都没有”,其问有没有玩(指发生性关系),陶某讲没有,其又回房睡觉去了。次日10时左右,吴某琴的妈妈打电话给谢某燕,谢某燕把手机给吴某琴,其看见陶某不在,就问陶某辉,陶某辉回答陶某早走了。2、证人谢某燕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8日22时左右,其男朋友万某成、陶某、二个崽仂等四个崽仂在打牌,其、吴某琴上网,期间吴某琴的妈妈给其手机打电话要吴某琴回家,其骗吴某琴妈妈说吴某琴回去了并关掉手机。后吴某琴讲到其家去睡,其、吴某琴、万某成、陶某、一个崽仂(跟吴某琴睡一起)到其家,其讲跟吴某琴睡一间,三个崽仂睡一间,但其弟弟睡在其房间,其和万某成就到其父母房间睡,并关门打了反锁,吴某琴和另外两个崽仂进了其房间。过了半小时,其和万某成来到其房间,看见两个崽仂睡在床上,吴某琴坐在床上说话,其洗完脸出来时看见矮点的崽仂(即陶某辉)睡在沙发上,吴某琴坐在客厅地下,其吴某琴问为何不去睡觉,她讲肚子痛,并说陶某辉叫她跟高个子崽仂(即陶某)睡,其见吴某琴不愿意,这时陶某出来睡到沙发上,陶某辉到其房间里去,吴某琴也跟着进去,万某成把其拉进其母亲房间。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有人敲门,万某成去开了房门,回来后问其是否知道吴某琴是处女,其讲不知道。不久,其叫万某成出去看一下,万某成回来后讲陶某睡在沙发上,陶某辉在里面睡,其才和万某成关门睡觉。次日9时许,吴某琴妈妈打电话来,其跟吴某琴讲了,她睡得迷迷糊糊地恩了一声,就又睡着了,其看见手机上有20多个未接来电。后吴某琴妈妈又打电话来,其叫吴某琴接了,吴某琴讲不知道几楼,并问其,其说在六楼,并叫她不要跟她妈妈讲。后吴某琴跟她妈妈哇了好久,她才告诉在六楼。3、被害人吴某琴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20日13时许,其到派出所报案称,同月18日21时30分左右,谢某燕的男朋友(即万某成)和万某成的三个朋友共4个崽仂打牌,其和谢某燕玩电脑,6人一起玩到24时许,有三个崽仂(包括万某成)一起跟其和谢某燕到谢某燕家,其讲跟谢某燕睡一间,三个崽仂睡一间,谢某燕同意了,但万某成把谢某燕拉到一房间锁上门,把其和另外二个崽仂留在外面。另外两个崽仂就到旁边一个房间睡,并叫其一起到房间睡,其讲不肯,这两个崽仂把其拉进房间,其又出来,一个崽仂跟着其出来后睡到客厅沙发上。另一个崽仂又把其拉进房间,并栓到房门后把其推到床上,压到其身上,叫其跟他“玩一次”,其求他放过自己,他问其是不是闺女,其讲是,他说不信,并扒其衣服,其大声叫他不要,放过自己。其叫很大声音是想让谢某燕等人听到,但没人理其,这个崽仂继续扒其衣服,把其衣服扒光,他自己也脱光衣服。后这个崽仂正准备强奸其时睡在客厅的崽仂来敲门,房间里的崽仂叫他拿钥匙开门,客厅的崽仂开门进来,其拉着客厅的崽仂求他把房间里的崽仂拉出去,但客厅的崽仂把其手甩掉,并讲“你们该做什么就做什么,我在外面看到,如果有那个敢进来我就砍死他”。接着房间里的崽仂又想强奸其,其死命反抗,房间里的崽仂没办法就出去了,并跟客厅的崽仂说了什么,其穿好衣服,但没穿外套。后客厅的崽仂进来把房间栓到,自己脱了衣服到床上,问其是不是闺女,其讲是,他说不信,要试一下,就脱其衣服,其有点不好意思,叫他不要这样,他说不要紧,其也没反抗而让他脱,后就与其发生性关系。第一个崽仂准备强奸时其不愿意,他就用巴掌打了几下其的脚。4、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18日21时30分左右,其、陶某辉、万成(即万某成)、一个吴姓男子等4个男的打牌,万成的女朋友谢某燕和一个女的(即吴某琴)玩电脑,6人一起玩到24时左右,其、陶某辉、万成就送两个女的,万成跟谢某燕讲到她家睡,谢某燕同意了。万成进房间前叫陶某辉和吴某琴睡,要其到沙发上睡,后谢某燕和万成到一个房间睡觉。吴某琴就叫谢某燕的门,其问她干嘛,她讲想跟谢某燕睡,但谢某燕没开门,吴某琴站在窗户边看外面,其把吴某琴拉进房间。其、陶某辉、吴某琴在另一房间说话,说话时陶某辉就摸、亲吴某琴,吴某琴不同意,并讲就是睡觉,不干什么。陶某辉说“要我跟女的睡觉不做那个事(指发生性关系)是武不站个”,这样磨了一个来小时搞的其没睡,其跟陶某辉讲“快点,你搞的定啵,你搞不定我来”,又过了一会儿还没搞好,其就叫陶某辉出去,陶某辉去了客厅,吴某琴也出去跟陶某辉说话,后陶某辉又回到房间问其是否想玩玩(指发生性关系),其讲随便,陶某辉说“你去玩”,并到客厅里,其到客厅把吴某琴拉进房间,栓到门,打倒锁,并问吴某琴是否喜欢其,吴某琴不作声。其把吴某琴按倒在床上,一边亲一边扒她衣服,吴某琴讲不要不要,其问她是不是处女,她说是处女,其又问她是否被强奸过,她又改口说被强奸过,其讲被人强奸过就不玩。其正扒吴某琴衣服时陶某辉不知怎么进来了,并把床上的一床被子蒙到其和吴某琴身上,吴某琴就拉着陶某辉的手讲带她出去,陶某辉甩掉她的手,并说“你们想怎样做就怎样做,我在外面跟你们看到门,要是有哪个进来我就砍死他”,后陶某辉关到门。其继续扒吴某琴的衣服,扒光后其也脱了上衣,这时其看到吴某琴跟很小的年纪一样,就问吴某琴多大年纪,她讲是1997年生的,其讲“你这么小的年纪还出来玩啊”,就不想玩了,并叫吴某琴穿到衣服。后其也穿了衣服,打开门到客厅里,陶某辉在沙发上玩手机,其跟陶某辉讲“这个女的喜欢你,你进去”,后陶某辉到房间打到倒锁,过了几分钟就关了灯。其在房间扒衣服时吴某琴不同意,还反抗,其就用脚压到她的脚,在此过程中其膝盖在床沿上弄破点皮,其很生气地用手打了她两下脚,她就求其“你放过我,我会给你再介绍两个女的”。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害人吴某琴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5号陶某系2011年12月18日晚上,在其朋友谢某燕家把其衣服扒光的犯罪嫌疑人。6、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陶某右脚膝盖上的破皮处。7、协议书,证实2011年12月18日,被害人吴某琴在朋友谢某燕家玩时被陶某强行扒光衣服,后双方经协商,被害人母亲尹美云要求司法机关同意双方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被害人不再追究陶某因此事引起的任何刑事责任。8、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2月21日中午,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进贤县三阳街的一饭店将正在吃饭的陶某抓获。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陶某于1991年4月2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基本身份情况等。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陶某无异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充分并能印证,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发现被害人年纪小,主动放弃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犯罪中止,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已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2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洪斌人民陪审员  杨发文人民陪审员  吴求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