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2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永生与陈安宁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生,陈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2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永生,男,54岁,住赤峰市松山区兴安街皇家帝苑4号楼2-032,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620514101X。被执行人陈安宁,男,42岁,住赤峰市红山区哈二段二委花园小区1号楼242号,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7405100014。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永生与被执行人陈安宁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安宁的房屋,现此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安宁所有的位于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花园小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083844)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郑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