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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101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机床厂、孔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机床厂,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01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138号。负责人:夏阳,行长。被执行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566号。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滕州机床厂,住所地滕州市机械制造工业园大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孔伟,经理。被执行人:孔伟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机床厂、孔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文胜审 判 员  魏敬东代理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祥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