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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与乔玉莲、阮亮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乔玉莲,阮亮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7民初25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1696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迎宾路13号负责人张贸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彦麟,男,中国工商银行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晓雷,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职工。被告乔玉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阮亮利,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塞纳威国际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现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乔玉莲、阮亮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322元,减半收取计616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负担。审判长孟令志代理审判员臧碧云��民陪审员刘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