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刑更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罪犯崔丽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丽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3352号罪犯崔丽荣,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汉族,文盲,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了(2004)锡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丽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746.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以(2007)内刑减字第4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4年11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满日期2027年2月19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以罪犯崔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区第一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崔丽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12月、2015年9月、12月各记功1次,累计记功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崔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丽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旸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白云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