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飞飞与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飞,李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701号原告王飞飞,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振涛,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飞诉被告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飞飞经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