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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飞飞与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飞,李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701号原告王飞飞,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振涛,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飞诉被告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飞飞经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