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艳军与王先华、陈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艳军,王先华,陈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唐艳军,居民。被执行人王先华,居民。被执行人陈红艳,居民。申请执行人唐艳军与被执行人王先华、陈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先华、陈红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唐守南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