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民初2152号原告:牛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牛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宏,被告杨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3年1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子杨某甲2005年11月28日出生。婚后感情尚好。后生活一段时间经常为了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且被告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自2015年8月5日至2017年12月9日,现已被羁押。故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03年1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1月28日生婚一子杨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8月5日被告杨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自2015年8月5日至2017年12月9日,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原告以被告有外遇、多年不照顾家庭和孩子、私自行为导致家庭承担巨额债务、致使原告及孩子居无定所为由,诉至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否存续,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已经10余年的时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也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陈述被告多年不照顾孩子、私自行为致家庭承担巨额债务、导致原告居无定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除口头陈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因而原告以夫妻确已感情破裂,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现被告正在监狱服刑,原告亦应本着照顾家庭、有利于被告改造,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综上所述,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现尚未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对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牛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牛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