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亚特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沈阳亚特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3160号原告: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久文、周浩,**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沈阳亚特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荣,该公司法务部主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亚特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亚特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20元,由原告山东宝鼎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710元(退回4710元)。审判员 苏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