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瓮秋喜与被告张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瓮秋喜,张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1733号原告:瓮秋喜,女,199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岗头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199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原告瓮秋喜与被告张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瓮秋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被告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瓮秋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张芯熠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底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初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农历2013年8月23日生女孩张芯熠,为孩子上户口双方于2013年10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性格差距较大,加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生活不和谐。双方因家庭琐事意见不一,经常发生冷战而且持续时间较长,期间双方没有任何沟通,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近两年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发展到分居,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现原告在本村居住,双方无和好可能。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张涛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破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底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初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0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31日生女孩张芯熠,现随原告生活。2016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由于双方性格差距较大,加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生活不和谐。双方因家庭琐事意见不一,经常发生冷战而且持续时间较长,期间双方没有任何沟通,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近两年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发展到分居,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现原告在本村居住,双方无和好可能,被告否认,并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长,且婚后生有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综上诉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瓮秋喜请求与被告张涛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瓮秋喜与被告张涛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瓮秋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